律师:您好!
我的祖母死后,留下了一处房产,祖母临死前已把此房产赠予我,当时是71年的时候,祖母没文化,也没有写赠予书,只是把房契纸交给我。当时我哥哥在河北工作,祖母死时没有在家,祖母死后,是我一人操办,哥哥也没回来看一眼。后来哥在祖母死后回家来。哥的腿因患糖尿病被截肢,我看哥可怜无家可归,于是我就将此房的契约交给我哥,并把该房借给哥住,2015年该房被国家规划要求重建。哥在没有经我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把祖母留下的该房拆除,我才知道,哥早已把该房偷偷地办为他个人名下的财产,之后我把土地局和房管局告上了法院,法院现已依法撤销了为我哥办理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房屋被哥拆除后,我在原地基上个人出资重新修建了该房。房屋从修好到现在我本人已使用了三年了。哥到现在也没有任何证据向法院起诉,根据继承法第八条规定: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哥已经不能向法院起诉我了,因为起诉时效已超过。请问一下律师,这种情况,我能不能向当地土地和房管局申请把该房办为我名下财产?如果当地土地和房管局不予以办理,能不能告当地土管和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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