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潘永祥
潘永祥律师
贵州 黔南州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潘永祥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合同订立前要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1-10 13:59)    点击:770

合同订立前要防范哪些法律风险

合同的达成往往需要经历交易双方的多轮谈判,特别是内容重大、结构复杂的合同。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会不断调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让底线,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若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若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了。

此外,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期到达,而要约人不愿就此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法律约束的话,要约人应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因超期而无效,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仍要就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束缚。

关于承诺,也应慎重,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条件不满意,则不要轻易做出认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与要约相关的任何内容,因为法律规定承诺不但可以书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约内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条件非常满意,则应尽快做出承诺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过承诺期限而错失良机。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潘永祥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潘永祥律师,潘永祥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潘永祥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8575479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潘永祥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黔南州律师 | 黔南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潘永祥律师主页,您是第2658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