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有哪些表现形式?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1-10 13:54) 点击:339 |
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有哪些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各异:有的与合同结合在一起,有的则成为单独的文件;有的印成长达数页的文件,有的则以粗体字或毛笔字等书面悬挂于营业场所。格式条款中的不公平条款主要有下列类型: 一是直接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如果在合同中加进某些条款,其内容直接涉及某些情况下发生的责任得以免除,如规定自己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缩短法定瑕疵担保期间等。这种条款即为直接免除或限制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二是赋予供应商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无论在英美法,还是在大陆法,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但在某些格式条款合同中,供应商以某些文句赋予自身以非有消费者违约或不可规责于消费者的事由而任意解除、变更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从而使消费者承担合同风险,此条款即是不公平条款。 三是限制或剥夺相对人权利的条款。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平等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合同的一方会在合同中规定对方的某些权利未得到自己的同意不得行使或限制行使,从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这实际上是一种压制性条款,是不公平的。比如,在合同中规定买受人在标的物有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标的物,而不能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四是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一方权利的条款。某些合同当事人为了达到长期占有客户或垄断市场的目的,会在合同中规定对方必须只能与自己交易的条款,以及就与同类交易有关的事项互通信息的条款。这些条款已经超出了合同权利义务的范围,是对当事人与他人进行交易的自由权利的限制,因而,无疑是不公平的。 五是要求相对人放弃权利或加重相对人责任的条款。在合同中,当事人均平等地享有在法定情况下主张某些权利的权利,但在某些格式条款合同中,供应方会在合同中规定消费者预先放弃某些权利的条款。消费者一方签署,某些权利即视为放弃。例如,某些“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标牌,消费者一经购买,即失去就商品的瑕疵主张权利的权利。有时,在合同中,有加重相对人的责任的条款,如规定相对人对不可抗力负责。 六是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手段的条款。在某些格式条款合同中,有些供应商为确保自身利益不受影响,常常会在合同中规定一些限制对方寻求法律救济的条款。例如,有的供应商会在合同中规定排除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要求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只能用与供应商协商的方式;有的则规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只能由供应商决定等。 七是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公平条款。如通过格式条款转移法定举证责任、约定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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