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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共同诉讼得支持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21 16:10)    点击:264

  债权人因病去逝,在其死亡前债务人未能向其支付借款,后债权人第一顺序继承共同诉讼债务人要求其偿还债权人所借款项。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某因病去逝,小吴夫妻因因需要资金曾于2007年12月19日立据向张某借款3.3万元。小吴在张某生病和死亡后,已经归还张某及其继承3500元。余款未能偿还,后张某第一顺序继承共同诉讼小吴夫妻,要求其共同偿还所借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应当返还。小吴夫妻向张某借款,因张某死亡故应当向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的原告返还,并且应当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款项偿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计算的利息。遂作出:小吴夫妻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原告借款295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0年3月5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的利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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